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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立法院今日 11/15 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案,除增訂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及電動汽車停車位,另修正非屬特定車種不得停放現行公共停車場中屬特定對象使用停車位。
近兩年國內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長,隨節能減碳、環保意識的崛起,電動汽車普及化已逐漸成為社會趨勢。為建置電動車友善的交通環境,停車場應具有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以因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並相應設置電動汽車停車位,確實保障電動汽車的運輸功能。
公共停車場中停車位的種類主要分為一般停車位、優先停車位、專用停車位三種。優先停車位採用博愛座的概念,有需求的民眾,如:身心障礙者、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得優先使用;專用停車位則限特定對象使用,不具特殊身份的民眾則不得使用。考量路外停車場可能由民間經營,以設置電動汽車停車位為其最低標準,而公有路外停車場則應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須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任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非屬於特定車種、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面對電動車數量逐年的增加,相信通過修正案可以有效建構友善電動車與其他車輛的環境,解決已存在已久的停車及充電問題;同時也讓特殊身分者能得到更平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