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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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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法將低速電動自行車歸類為慢車,台灣單車與機車一同管理又說機車不是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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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規劃上,國外清楚將快車、慢車與行人規則分清楚,路權歸屬也清楚定義,以便釐清事故後該由誰負責,比如汽車開上人行道,若造成事故,責任歸屬便簡單明瞭,但台灣的做法經常是,快車道專屬汽車或排氣量大於250c.c.以上機車,外側則是送給民眾違停、公車、攤販、行人、白牌機車、汽車、腳踏車、輪椅等等,看上去真是相當多元。

國外清楚定義規則與路權
而近年來由於電動自行車的普及,它們也需要被定義清楚,以美國的伊利諾伊州為例,他們公布《伊利諾伊州車輛法規》,明確新增最高時速低於30英里 (約48km/h) ,且功率不超過750瓦都始於自行車範疇,也無論2輪、3輪還是4輪。

台灣機車、腳踏車混為一談
該法案現在已經開始實施,這方便日後若肇事責任的釐清,同時也有助於保險規則的訂定。而這也不得不讓台灣反思,我們光是腳踏車的規則就非常模糊,可以在路上的「機慢車道」看見腳踏車的標誌,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也清楚寫出慢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那與機車共同管理卻讓人完全看不明白。

機車不是慢車卻又被劃分為慢車路權?
而機車同樣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項就有清楚寫出,車輛的定義包含機車,那為何腳踏車卻又與機車共同管理?因此實際上腳踏車不得行駛於人行道,除非有畫設專用腳踏車道才能行駛,一般道路則是只能使用路肩,且不得騎在斑馬線上,至於要不要遵守兩段式左轉,規則是並沒有清楚定義。

台灣交通…
怪異的是我們的規則,竟將機車與腳踏車「有時共同管理,有時又分開」,邏輯上幾乎說不通,畢竟腳踏車最高時速很難超過機車,又比行人快,坦白說政府始終不願意將機車真正的定義為車輛,因為這將破壞一直以來實施的禁行機車與強制待轉,而腳踏車就成為這樣不倫不類的存在。然而至今仍然沒有相關單位完整區分與定義,台灣的交通災難,恐怕很難等到過去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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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到底囉!